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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1章 杀人犯在杀人现场报警 (第3/5页)
人员就赶到了案发现场。 是一间出租房。 被害人和凶手是合租关系,两人是老乡,在一个快递点工作,送外卖。 根据卷宗记载,办案的侦缉员赶到时,凶手正手持凶器摊坐在门口,浑身颤抖。 沙发上,就是死者。 当时侦缉员赶到的时候,被害人还没有完全失去生命体征。 随即立即送往医院,但是因为被害人颈动脉破裂,失血速度太快,还在去医院的路上,就彻底死亡。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案子,凶手在现场被抓获。 凶器就在凶手的手里,而且凶手对自己犯罪供认不讳。 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在现场也没有发现第三人在场的痕迹。 半天时间,案子就宣告侦破了。 但是,后边的反转,让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。 因为凶手是在作案前打的报警电话,在法律上,这可不是自首行为。 而是一种明知犯法偏要犯法的行为,甚至可认为是一种挑衅行为。 所以,当侦缉队给凶手找到援助律师,告诉他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,凶手翻供了。 “人不是我杀的!” 但是,空口无凭,当时的现场,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,没有因为凶手就在现场而省略勘察程序。 现场,只有被害人和凶手的脚印、指纹以及毛发皮屑。 而且,经过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,确认被害人没有服用任何药物,死因就是颈动脉利器切割导致的急性大出血。 经过对比分析,死者颈动脉上的伤痕,符合凶手手中尖刀造成的利器切割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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