独治大明_独治大明 第240节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独治大明 第240节 (第3/8页)

口掏出一个本子,这才郑重地开口:“经顺天府衙查实,京城从事放贷和典当的店铺共计三百六十七家。其中放贷月息在五分左右,而典当月息亦已达四分,均超过大明律法所制定的月息三分,且各家并不遵循‘年月虽多,一本一利’。当者,期满物归店铺,后高价卖之,获利数倍;贷者,到期不归还者,恶仆上门索要田契、地契,逼良家卖儿女为奴为婢,而未清款项又逼苦主再立新据,民苦金融借贷久矣。”

    所谓的“年月虽多,一本一利”,其实是朱元璋想用《大明律》保护普通百姓,要求不管借贷方借了多长时间,总利息不能超过本金。

    不得不承认,朱元璋确实是一位心怀百姓的明君,始终都想要尽最大限度地保障普通百姓的利益,给他们一个能够翻身的机会。

    只是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,《大明律》的条例无法阻挡这帮权贵榨取民利的决心。

    他们最初的合约借出的本金可能仅仅只是十两,但借贷者到期不还的话,他们要求借贷者立下新的借据,亦或者放到其他当铺进行借贷。

    如此一来,他们算是找到了破解之法。只要当地衙门配合的话,那么自然可以避开“年月虽多,一本一利”的约制,便可以用十两本金换来百两乃至更多的收益。

    偏偏地,这种事情并不是个例,而是普遍存在于京城之中。

    放贷产业从东周便已经开始,到元朝更是出现官方放贷机构——质典库,致使放贷成为朝廷和贵族的重要收入来源。

    在当时的中都出现一个新职业,以色目人为主体从事借贷行业的“斡脱户”。

    蒙古贵族正是依靠着翰脱户为自己放贷敛财,其中“羊羔儿钱”的年利息高达100%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